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08 09:33:04 来源: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大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在我市名下无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我市名下仅有1套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对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