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07 09:49:08 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允许使用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竞买保证金。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照“一项目一策”研究解决。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摘牌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相关教育配套保障措施,以新增人口为基数,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8〕128号)执行,由属地县级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落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盘活房地产用地。科学划分城市更新单元,谋划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推行项目市场化运行,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属地县级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科学划定改造区域,可适当优化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总体指标控制,局部地块优化”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意,结合市场需求,优化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商住比,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鼓励城市更新项目的用地带方案、带条件出让,可将返还实物房源(安置房源)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行“拿地即开工”。新出让地块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土地出让前,属地县级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必须完成综合评估事项,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保障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属地县级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着力解决有关矛盾问题,推动房地产存量国有土地和新增房地产闲置国有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四、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未开发的商业商务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也可按程序申请调整用地性质,用于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用途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规划指标。本文件有效期内出让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地上配电室、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单独核算技术指标,可不纳入整体开发强度计算,具体技术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六、妥善处置“问题楼盘”。经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处置的“问题楼盘”项目,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七、提高项目审验服务效率。建立新建商品房项目联合审批验收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消防、人防、规划、质量监督等实行项目分段审批、建设、验收。积极推行“交地即交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作为办理商品房项目施工许可的用地批准手续。积极培育施工图技术校核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适当占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额度资金和非监管额度资金管理,按规定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自主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九、强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集中服务大厅把首次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对土地已分割登记,分割的宗地共同使用1个规划条件的,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地上房屋建设系分期实施,且没有跨宗地建设情形的,可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合宗登记。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十、推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满足“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及生育多子女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0月1日以来,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建立二手房交易平台,收集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居民手中的二手房源,引导有购买意向的群体通过二手房交易平台购买,并提供代理过户、贷款等有关交易服务。推行存量房贷款“带押过户”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的商业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的商业贷款等手续;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按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原则分档定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支持缴存人在认购商品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首套和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统一执行20%;首次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不设间隔时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还满1年;多子女家庭贷款限额上浮20%,不受最高限额限制;贷款额度提高到缴存余额的20倍;缴存6个月、缴存余额不满1.8万元的,可按1.8万元计算贷款额度;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支持购房人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购房;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套车位1个,同时购买住房和配套车位的,提高贷款限额8万元;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安装集中供暖设施和加装电梯;个贷率突破95%红线时,启动贴息贷款政策,全面满足市场需求;我市引进人才,持一类卡的购房贷款限额提高1倍,持二类卡的购房贷款限额提高0.5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商业贷款支持力度。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各市(特区、区)和六盘水高新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也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引导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不再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清退。对积极参与我市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工作以及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的金融机构,优先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存贷款业务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避暑休闲和康养度假房地产发展。在我市购房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凭身份证件申请“优先受理”“限时办结”等绿色通道服务。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房可享受与我市职工同等贷款政策,不受户籍限制。建立避暑康养地产项目服务管理机制,支持避暑康养地产项目合理配套医疗、教育、车位等设施,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组织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周边省份及沿海发达地区集中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六盘水供电局、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持续开展房交会活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力,适时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促进商品房需求持续释放。鼓励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征地拆迁、矿区搬迁等群众在城镇购房安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折扣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