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4-06-03 09:35:42 来源: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4-05-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4-05-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桂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进“居游共享”城市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如下:

  一、推动高品质商品住房供应。科学安排土地供给,完善出让地块周边配套设施,支持因地制宜开发高品质住宅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

  二、加强住房信贷支持。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调整全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商业银行执行更大幅度下浮政策。支持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三、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在桂林市六城区及灵川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按照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期: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补贴形式为专项消费券,按照我市购房补贴有关配套文件实施。)

  四、优化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拟购买住房所在区域范围内无住房的,或在拟购买住房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唯一住房正在挂牌出售的,办理新购住房商业性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房区域以行政区域划分,分别为桂林市六城区及灵川县,下同。)

  五、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买住房所在城区已有一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在拟购买住房所在城区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六、鼓励创建旅居示范小区。促进居游共享,将旅居示范小区项目纳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给予金融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旅居示范小区项目新建商品住房时,金融机构均按照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我市旅居示范小区有关配套文件实施。)

  七、支持居民“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条件。组织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服务,鼓励房协、房企、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房源和中介费用减免等优惠方案。全面推行二手住房“带押交易过户”,促进一二手住房联动交易良性循环。(按照我市促进住房“以旧换新”有关配套文件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